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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传冬)(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本科文化,西**科技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住常德市武陵区朝阳**巷**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1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有限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为公司推广线上平台、线上销售,开通淘宝、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为由,向公司申报保证金、软件费、年费、刷单费等,该公司共向钟某某支付费用共计93164元。钟某某收到相关款项后,除3500元用于支付保证金、刷单外,其余89664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等进行挥霍。案发后钟某某退还被害单位5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以后再还,金国达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对钟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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