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3********,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市场*院**。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驾驶陕K****0“**”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定边县**路700m处,与由南向北骑乘自行车过马路的雷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雷某某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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