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8********,汉族,大学文化,兴国县××中学教师,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由兴国县**工业园出发往兴国县**乡方向行驶。17时41分许,行驶至兴国县**乡**村**组路段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文)与其相对方向往**乡**村村委会方向行驶,两车发生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拨打**乡卫生院电话,并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8月13日,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书,并获得谅解。同年8年25日,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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