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街道**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时52分,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永和镇共富路益益化纤公司对面路段时将车停在路旁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7.试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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