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住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年4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其子钟某乙在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亮点渔府”餐厅附近出售一只疑似穿山甲和半只疑似熊腿,在交易过程中钟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穿山甲的物种为穿山甲,疑似熊腿的物种为黑熊,两者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为比较完整的个体,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疑似熊腿为半只脚制品,其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2020年8月7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钟某乙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了协议,由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其子钟某乙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44000元,2020年8月21日由钟某甲与钟某乙履行了该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扣押钟某甲的小汽车由公安机关依法退还,扣押的穿山甲和熊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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