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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兴街与桃碧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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