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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许,广东省陆丰市林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花高速公路69Km+750m由西往东方向时,因行车电脑提示左后轮胎压不足,驾驶人林某某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并打开警示灯,下车蹲在行车道上检查轮胎。在检查过程中,四川省邻水县驾驶人钟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从后方驶来,因其疲劳驾驶,未发现前方应急车道有车辆停放以及有人在检查车辆情况,随即与林某某及粤******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林某某死亡及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继发脑功能衰竭死亡可能性大。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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