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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中山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辰溪县县城沅水二桥驶往华中方向,途径锦滨镇龙头垴村路段时,因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男,4岁),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85万元。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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