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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2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桐乡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某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汽车修配厂门口,见一辆玛西尔牌四轮电瓶平板驳运车(所属单位桐乡**环卫公司)无人看管,遂起非法占有之念,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收废品的人。经桐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辆价值1202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第二、钟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三、钟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已谅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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