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8********,汉族,专科毕业,邵阳市**区****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67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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