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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路**巷散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群得知有人高价收购公司对公账号用于违法犯罪,便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向朋友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并将收购的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高价卖给上线。文某某邀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卖给朱某某。黄某某邀集钟某甲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卖给朱某某。钟某甲同意并在黄某某等人的指导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萍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卖给朱某某,钟某甲从中获利1000元,黄某某从中获利500元。钟某甲还邀集钟某乙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及信用卡等物卖给朱某某,钟某乙同意并将其相关个人信息通过钟某甲等人转发给朱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成功。经查,朱某某尚未将钟某甲办理的萍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卖给上线,该公司对公账号未发现资金流水转账记录。

综上,钟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张(其中1张未遂)。

2020年6月2日,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1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钟某甲其中1份公司营业执照,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钟某甲非法获利的1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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