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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育忠)(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63********,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宁县”),住景宁县大均乡泉某某畔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1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牌号为浙G1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景宁英川向景宁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行驶至景宁县沙七线红庙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该车撞到路边山体,造成钟某某以及搭乘人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现场救治被害人并等候处理。2019年09月03日13时27分许,程某某经景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4日,经景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17日,钟某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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