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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钮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2时许,钮某某酒后驾驶吉D5****号牌二轮摩托,行驶至东辽县安恕镇黄羊村五组道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吉D5****号重型货车相撞,办案民警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对某某抽取血液检材并送检,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钮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严重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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