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均为芜湖市弋江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9***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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