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5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太仓市**教**会主席,住太仓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利用担任太仓市**教**会主席的职务便利,分3次挪用太仓市**教**会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6076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3个月未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向太仓市**教**会归还了挪用的资金。
2021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沈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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