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6********,汉族,大学本科,系抚松县**学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0时16分许,酒后驾驶吉F****T号小型轿车,沿抚松县**镇西顺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抚松镇驴肉管门前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4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李晓丹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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