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罗市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银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路**酒店对面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14mg/100mL。
本院认为,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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