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巷乡**道**村**号,现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时许,在无棣县**街“妈妈菜一锅鲜”饭店,被不起诉人门某某与张其杰、陈贵臻等人在一起吃饭,期间王汝浩和被害人邵某某到该饭店找张其杰,邵某某与门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邵某某胸部左侧肋骨及头部被打伤。经鉴定,邵某某之伤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门某某与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邵某某对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