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街**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在**银行**支行申请办理**行**卡,额度为20万元,该卡截止2020年5月28日恶意透支本金119984.5元,逾期258天,利息18236.08元,违约金3500元。**行**支行于2020年3月以来多次电话催收及上门催收,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也未偿还。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家属将145905.75元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且其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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