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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亚男)(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伊川县**镇“****公司”宿舍楼(户籍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八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时52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伊川县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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