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8********,汉族,初中,农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兆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豫J*****白色江淮牌越野车行驶至台前县金水南路与凤台大道交叉口时,被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带至台前县中医院提取血液血样。2020年6月3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0.9 mg/ml,其饮酒状态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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