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20,汉族,专科毕业,凤翔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驾驶陕C****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县湫太路小沙凹村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杨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尾部相撞,致杨某某受伤,经凤翔县医院抢救无效同日死亡。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闫某拨打120抢救受害人并电话报警,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翔县人民检察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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