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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平超)(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汝州市****局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中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闫**酒后驾驶豫C5****小型客车沿汝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医院给朋友送饭,当晚21时5分许车辆行至胸科医院门口时与医院人员发生口角,工作人员报警后闫**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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