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77***,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希夷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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