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户,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宽镇大宽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闫喜龙,男,1989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0405833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户,住吉林省梨树县小宽镇宏伟村二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喜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喜龙醉酒后驾驶吉CZN45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宽镇大宽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闫喜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喜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喜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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