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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43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辽******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米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关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关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关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肋骨多发骨折、过多失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关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主动到昌图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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