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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株城)(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于2020年5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于2020年4月5日14时左右, 其驾驶吉F5S793号牌行驶至达山路向阳早市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测酒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7mg/100ml。无异议。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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