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2********,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现住址详址:四川省宣汉县**镇**大道。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闫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宣汉县胡家镇往宣汉县双河镇方向行驶。即日06时05分许,该车行驶至国道210线1833KM+500M处将行人彭某某撞倒,造成彭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闫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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