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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素兰)(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西潘楼镇******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在利辛县西潘楼镇李刘村张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二人因宅基地纠纷引起互相殴打,闫某某把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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