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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闻基能)(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前后,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经同学介绍欲于1月27日(正月初三)前往新疆务工,因无钱住宿,遂在古浪县**镇**组吴某甲家无人居住的院落住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闻某某不能如期前往新疆务工,因无钱吃饭,遂分别进入吴某乙家院落、张某某家院落实施盗窃、给手机充电,其中在吴某乙家盗窃剃须刀一把,充电宝一个,播放器一个,老年手机一部,暖水瓶一个及多半箱康师傅方便面。同年2月8日,吴某乙到吴某甲(吴某乙之子)家后发现有他人居住后报警。办案民警处警过程中在闻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剃须刀、充电宝等物品。经古浪县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57元。同年4月16日,侦查人员将扣押的被盗物品发还吴某乙。2020年11月7日,闻某某赔偿吴某乙经济损失250元,取得了吴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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