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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阙光志)(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甲,曾用名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南平市延平区,个体经营,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乡**村**号,现住延平区**街道**幢**室。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到朋友吴某某位于延平区**巷**号**花园**幢**单元**室家中吃晚饭,期间阙某甲喝了一听半500ml易拉罐装崂山牌啤酒。21时许,阙某甲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从延平区马站往水南环岛方向行驶,行经中山路南平市第一医院门诊大楼门前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阙某甲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阙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阙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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