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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阮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绍兴市越城区**酒店厨师,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大众牌小型轿车,途经至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西施山路口附近地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阮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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