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21时许,李某某因家庭纠纷与娘舅阮某甲、阮某乙等人在枫港乡白家圩李家组李某某家发生争吵。在家的阮某某得知这事后,阮某某和堂兄赶到李某某家质问李某某,随后李某某与阮某某等人言语不和并发生打架,打架中,阮某某用木棍打破了李某甲(李某某的儿子)的头,经鉴定,李某甲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阮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阮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损失,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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