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乡**分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晚,阳某甲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宜春市上高县方向经320国道往万载县城方向行驶。21时1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320国道万载县工业园花炮城万上饭店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朱某甲,造成朱某甲当场死亡。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阳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阳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前往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阳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65.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另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光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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