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宣威市**镇**村委**村张某某家帮忙办酒席时,趁周围无人将被害人放置于条凳上的一部华为牌mate20pro型手机盗走,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把盗窃的华为手机带到宣威城里请人刷机后重新贴膜换手机壳占为己有使用。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mate20pro手机价格为人民493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手机已追回,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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