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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卜力克木·约麦尔)(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阿**,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住英吉沙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点左右,被告人阿**在******组与朋友麦**一起喝了一瓶红酒,被告人阿**喝了大概100克酒,后在**村村委会附近的烟酒店门口看到一名陌生人酒后驾车,被告人阿**对该陌生人说你喝酒了酒不能开车,此时****村的治保主任将该陌生人带进村委会后向交警大队报案。被告人阿**欲将该陌生人的新Q**号牌的车开进村委会,到门口时被民警发现并将被告人交给交警大队。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阿**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阿**的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工作指引(实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110mg/100ml以下,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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