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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卜杜外力·艾海提)(公开版)_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普湖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8********0732,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职业:岳普湖*****卫生院驾驶员,住址:新疆岳普湖县****镇**村**组,无前科,阿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02日被岳普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普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阿某于2020年1月29日23:00左右独自在岳普湖县艾西曼镇8村9组的家里喝酒(红酒)后在家休息,2020年01月30日12:00左右为了从岳普湖县接回病人,驾驶****卫生院的新Q*****号救护车,沿省道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岳普湖县艾吾鲁库木西路511号点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并抓获。

经鉴定、阿某当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经检测为91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由书证,鉴定结论,阿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侦查审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违,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低,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6月0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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