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XX,维吾尔族,专科毕业,XX乡中心小学教师,住和田市XX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XX年X月X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XX年X月X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XX于X年X月以帮忙申请高级教师职称为由骗取受害人图XX5000元。2019年12月期间,利用自己在和田县XX乡中心小学干部管理工作的便利,以帮助普通话考试证书及教师特岗考试为由,分两次骗取受害人努XX和其姨妈再XX共计13500元,用于日常开销。被不起诉人阿XX于立案之前退受害人5500元,侦查期间退还13000元。
本院认为,阿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一审之前全部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认罚、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卜杜拉·麦提如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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