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阿XXXX,男性,1986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XXXXXX4237,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县,详细住址:XX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阿XXXX于2019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01点15分左右,在XX县XX小区自己家饮酒后,2019年12月29日北京时间23点5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新XXXX号牌小型车,从XX县XX小区方向,向XX县XXX乡XX村行驶,行驶至XX县XX乡十字路口时,被XXX乡派出所便民警务站巡逻民警查获,阿XXXX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对阿XXXX控制并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阿XXXX带到医院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毒检字第{202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阿XX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阿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但阿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刑事处罚的必要, 被不起诉人阿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