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阿X,女,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叶城县**乡**村**组**号,现住新疆叶城县**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目前在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X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到被害人古X位于叶城县**小区*区*栋*单元**室的家,趁被害人古X不在家之机,用自己的身份证打开门锁,进入被害人的房间,盗窃被害人放在卧室衣柜上面的红色手提包和手提包内价值3915元的14.03克黄金首饰及370元现金。
破案后,被害人古X价值3915元的14.03克黄金首饰及370元现金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阿X因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退还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是表姊妹关系,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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