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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布力克木·依孜比力)(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阿X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312619XXX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叶城县XX乡XX村XX组XX号。2019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阿XXXX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00时许,被不起诉人阿XXXX以盗窃为目的,翻墙进入XXXX村XX组被害人布XX家,趁家里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卧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的卧室,盗走被害人存放在卧室箱子里面的900元现金。

破案后被害人布XX的损失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阿XXXX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退还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阿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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