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阿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XXX,维吾尔族,初中,住和田县XXX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XX年X月X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XX在XX镇XX村鞋厂工作期间,于XX年X 月X日和XX年X 月X日两次在XX镇XX鞋厂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箱里面摩托车内偷走价值2830元的5部手机。其中价值为1600元的两部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阿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还赃物并双方协商后期积极赔偿余款、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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