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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布都热合曼·买吐孙)(公开版)_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X,男性,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3221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在新疆和田X号户口和田X号,无前科2020 10 17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X于2020年09月29日北京时间凌晨00时58分左右,驾驶牌号为:新RX (朋友麦X名下)白色一辆小型桥车带着朋友(麦X)一起喝酒后在和田县巴格其镇核桃王前面出发1.5Km距离驾驶车到在和田巴格其镇巴扎里面被警察抓获。被不起诉人阿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阿X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成危险驾驶罪,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5日印发【2019】34号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阿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具有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阿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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