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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木尔)(公开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告人xxx,男性,xxx年xxx月x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新疆昭苏县xxx街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xxx,新疆xxx律师事务所

本案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01分,犯罪嫌疑人xxx饮酒后驾驶新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昭苏县x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x西桥处时,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不起书人xxx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被不起诉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xxx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具有驾驶证,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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