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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95********,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在本市天山区**路**号**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员工宿舍),趁被害人艾某某不在宿舍,将其一枚金戒指和一块天梭牌手表盗走。经鉴定:涉案金戒指价值2160.6元;涉案手表价值5785元。

案发后,涉案天梭牌手表已经追回,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赔付被害人219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共计794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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