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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女性,维吾尔族,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党员,疏附县x镇x村幼儿园教师(党支部书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x街道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现住址:疏附县x镇x村x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5月2日14:27左右,被不起诉人阿某驾超速驾驶自己新xx小型轿车从疏附县x镇x村往x镇x村小学由西向东行驶至疏附县x镇x村x组路段时,碰撞横穿马路的受害人阿斯某(5岁),导致阿斯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阿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斯某的法律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阿斯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被不起诉人阿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应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未离开现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案,已退赔死者全部赔偿金额,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阿阿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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