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19**********,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县,住X县X镇平X路**号院仙巴扎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莎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某于2020年06月11日12:50许,驾驶车牌号为新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连接着号牌为新Q****的车厢),在省道**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现场省道**号线950+米处(X县X乡**村**组辖区X公安检查站)时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的衣某驾驶的新电Q*****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工具受损。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衣某系生前交通事故中受钝性运动性撞击,造成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阿某承担主要责任;衣某承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阿某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事故双方就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阿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699298.00元,目前所承担的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死者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4.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够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没有处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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