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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军)(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5********,汉族,大专文化,朝阳市龙城区**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住朝阳市龙城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3日18时许,二被不起诉人在朝阳市龙城区****镇**小串烧烤店内饮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一起,陆某某扔酒杯打在佟某某眼部,致其面部受伤。佟某某持啤酒瓶砸在陆某某头部,致其面部、鼻部受伤,后被他人拉开。经朝阳市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某某面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面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部、头部及左前臂损伤伤害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二被不起诉人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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