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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婷意)(公开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0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耒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驾驶湘D8****小车,沿耒阳市蔡伦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加油站路段时,遇到行人徐XX横穿道路,陆某某未采取避让措施,将徐贱花撞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陆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赔偿到位,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险保单、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支队耒阳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劳务聘用合同、交通事故协议书、请不再追究陆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收条、机动车保险赔款收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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