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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某某)(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号,住浙江省平湖市********。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通过网络购买“金太阳鹦鹉”一只,饲养在平湖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购买的“金太阳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金黄鹦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鹦形目鹦鹉科金黄鹦哥一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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